(2015)兰执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吴青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443号申请执行人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孔留书,局长。委托代理人司高兴,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青瑞,女,1971年5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吴青瑞追偿权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 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炳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