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天津华必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488号原告张玉兰,无职业。被告天津华必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金月湾花园14-1-10。法定代表人马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兰诉被告天津华必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晓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