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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任臻诉被告XX、张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20号原告任臻,女,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张凤桥,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秀云,女,汉族,1956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XX,男,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惠敏,女,汉族,1965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原告任臻诉被告XX、张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臻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任臻负担。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祥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