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任臻诉被告XX、张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20号原告任臻,女,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张凤桥,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秀云,女,汉族,1956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XX,男,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惠敏,女,汉族,1965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原告任臻诉被告XX、张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臻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任臻负担。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祥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