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某某诉被告靳某、李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538号原告陕西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路步行街综合市场西2号1层5号,组织机构代码:68798600-4。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原告周某某,男,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告靳某,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原告陕西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某某诉被告靳某、李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且不能提供其他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周某某对被告靳某、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