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健与被告曹红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健,曹红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商初字第297号原告:申健,男。被告:曹红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健与被告曹红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健撤回对被告曹红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申健负担。审判员 李宝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