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军与高权、王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军,高权,王文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宋军,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红,邹平健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权,居民。被告王文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军与被告高权、王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权、王文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权、王文佳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军撤回对被告高权、王文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宋军负担审判员 祁永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