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殷国明与张莺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莺,殷国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国明。上诉人张莺因与被上诉人殷国明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8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莺上诉称:上诉人现在居住在相城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张莺户籍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苏州市姑苏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张莺提供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苏州市相城区是其经常居住地,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