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韩雪英与刘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英,刘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韩雪英,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刘尧,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韩雪英诉刘尧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韩雪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雪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湘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