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生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某犯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生刑初字第000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胡剑桥、夏晓廷,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雪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胡剑桥、夏晓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9日20时至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到沭阳县东小店乡店东村六组排涝渠内,采用灯光照射、网兜网捕的方法非法捕捉野生青蛙计39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捕获的青蛙中35只为黑斑蛙,4只为金线蛙,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另查明,2015年7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沭阳县东小店乡店东村六组排涝渠内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处扣押所猎捕青蛙39只及矿灯、竹篓、网兜各一个。其中所扣押的青蛙已由公安机关放生。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发破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证照片,物证鉴定书,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狩猎法规,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猎捕青蛙被放生,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一千二百元(已缴纳)。没收所扣押作案工具矿灯、竹篓、网兜各一个。(由公安机关于判决生效后将所扣押工具依法作出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丁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红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