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呼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新疆锦晟农资有限公司与许东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新疆锦晟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鸣。委托代理人:唐涛。被告:许东超。本院审理的原告新疆锦晟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东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锦晟农资有限公司以被告许东超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锦晟农资有限公司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锦晟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624.4元(均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锦晟农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丽 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里亚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