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农村信用联社魏屯信用社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联社魏屯信用社,陈诚义,马文学,邢晓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农村信用联社魏屯信用社被执行人陈诚义。被执行人马文学。被执行人邢晓民,汉族现住冀州市幸福街财政局家属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七日作出的(2014)冀民三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文学名下的银行存款37138元,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