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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盐城恒兴饲料有限公司与夏正治、李素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755号申请执行人盐城恒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通榆南路66号。被执行人夏正治。被执行人李素梅,申请执行人盐城恒兴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正治、李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大商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商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吴晓宏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宗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