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春平与胡瑞麒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平,胡瑞麒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600号原告杨春平,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负责人池仕贵,组织机构代码××。被告胡瑞麒,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杨春平与被告胡瑞麒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价值56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胡瑞麒的资产。原告杨春平提供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期间担保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担保的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胡瑞麒所有的坐落于厦门市世茂湖滨花园(B2地块)地下室地下一层下列车位:1、第291车位,合同号:03120114,保全价值30万元;2、第292车位,合同号:03120118,保全价值2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