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郑荣与王印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荣,王印海,王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206号申请执行人郑荣,女,生于1972年10月3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印海,男,生于1965年7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艳平,女,生于1966年2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执行人郑荣与被执行人王印海、王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诉讼中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设备一宗,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制定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对该执行裁定书提起诉讼,需等待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结果后,另行处理该宗设备。之后本院经工商、银行、房屋、车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已经被法院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印海、王艳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本案在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刘天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