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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少容与郑天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容,郑天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305号申请执行人陈少容,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郑天贵,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少容与被执行人郑天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少容于2015年10月26日以要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靖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雪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