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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廉峰与吴剑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峰,吴剑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757号原告廉峰,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火车站工人,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24号楼1-402室。身份证号码230204197107141411。被告吴剑平,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鑫鑫家园6号楼3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230204197109120710。委托代理人侯金龙,黑龙江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廉峰与被告吴剑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廉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2.00元,减半收取1386.00元,由原告廉峰负担。审判员  刘大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