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廉峰与吴剑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峰,吴剑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757号原告廉峰,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火车站工人,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24号楼1-402室。身份证号码230204197107141411。被告吴剑平,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鑫鑫家园6号楼3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230204197109120710。委托代理人侯金龙,黑龙江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廉峰与被告吴剑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廉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2.00元,减半收取1386.00元,由原告廉峰负担。审判员 刘大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