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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兄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宝塔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540号原告深圳市金兄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武守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银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公民身份号码:×××5511。系原告员工。被告珠海宝塔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叶旭光,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兄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宝塔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经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兄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兄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6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兄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美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