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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曹铁根与夏冬进、姜小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太湖县电信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铁根,夏冬进,姜小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太湖县电信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346号原告:曹铁根,男,195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夏冬进,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姜堰市。被告:姜小芹,男,33号,驾驶员,住江苏省姜堰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翠莲,总经理。被告:太湖县电信局。法定代表人:朱庆华,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曹铁根与被告夏冬进、姜小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太湖县电信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曹铁根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5年10月26日,曹铁根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铁根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铁根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