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新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龙口市嘉隆建筑配套有限公司与龙口市涵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嘉隆建筑配套有限公司,龙口市涵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新民初字第325号原告:龙口市嘉隆建筑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波,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建勇,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涵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清华,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钦锋,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嘉隆建筑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涵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嘉隆建筑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7元,减半收取2388.5元,由原告龙口市嘉隆建筑配套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于金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军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