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4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李某、孙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463-2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被告:李某。被告:孙某。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故民二初字第146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某、李某、孙某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