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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青岛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敬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敬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0105号原告青岛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建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涛,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敬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敬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敬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雍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青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