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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62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80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审理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X**)。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助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