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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磊与王奇、盐城市大奇金属磨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652号申请执行人李磊,居民。被执行人王奇,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大奇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大奇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大奇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经一路。法定代表人王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章丽林,居民。申请执行人李磊与被执行人王奇、盐城市大奇金属磨料有限公司、盐城市大奇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章丽林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提取需要一段时间,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目前暂不便处置。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