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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淑华与王德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华,王德福,万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580号申请人赵淑华,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德福,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万亚波,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梨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与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万亚波因其丈夫交通事故处于植物人状态,无履行义务能力。被执行人王德福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履行1.4万元。本院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为申请人争取信访救助资金5万元,已全部由申请人赵淑华领取,该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人亦同意终结对本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梨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