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3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时美与何先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时美,何先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429号原告徐时美,女。委托代理人陈吉庚,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先明,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何中。被告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兰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时美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时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时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时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