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上海同育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刘虎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同育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海催字第26号申请人上海同育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1619号。法定代表人刘虎平,总经理。申请人上海同育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信息清算中心签发的号码为314000512473XXXX,出票日期2015年3月30日,出票人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泰州市三泰船业有限公司,到期日期2015年9月30日,汇票金额人民币8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同育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秀芳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