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987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14日,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张某乙,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9日,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傅增荣审 判 员 武立刚人民陪审员 魏彦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