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与刘存贵、郑维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刘存贵,郑维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广西南宁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永福西大街阳光丽城B座15-11号。法定代表人杨卓猛,总经理。被告刘存贵。被告郑维莉。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合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存贵、郑维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南宁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裴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