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彦,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腾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