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二终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真与张敬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真,张敬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二终字第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真。委托代理人李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敬国。上诉人李真因与被上诉人张敬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真及委托代理人李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敬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李真为张敬国装修完毕房屋,其单方提交的工程费用明细表没有张敬国签字确认,张敬国不予认可,依据李真提交的证据不能确定应付装修款数额,原审应当向李真释明,要求李真申请进行造价鉴定。二审中李真申请鉴定,重审时要在查明工程量的基础上,委托鉴定机构对李真完成的装修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5元,退还上诉人李真。审 判 长 魏 如 奇代理审判员 杜 浩代理审判员 冯 孟 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非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