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江苏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钱青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XXXXXX有限公司,钱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0765号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被告钱某某,居民。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审判员 杨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