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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97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栗荣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