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丽英、河北广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英,河北广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英,女,汉族,1966年10月23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广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南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2339090-3。法定代表人马忠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丽英与被执行人河北广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张仲(2015)民裁字第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北广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张丽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查封了河北广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GA20**、GLB198、GY9888、GVM666、GNQ770的车辆财产。现张丽英与河北广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销之诉一案已于2015年10月10日以(2015)张裁撤第7号立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张仲(2015)民裁字第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海执行员 刘喜运执行员 聂文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福前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