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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264号原告赵×,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朱×,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俞新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俊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