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3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264号原告赵×,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朱×,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俞新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俊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