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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吕民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启东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黄建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黄建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924号原告启东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35号。法定代表人黄卫星,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海健,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黄建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承担。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