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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杜帅将与武立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帅将,武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81执77号申请执行人:杜帅将。被执行人:武立志。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孝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武立志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8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25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武立志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武立志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王一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振华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晋1181执77号武立志:杜帅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孝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杜帅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8000元,向本院交纳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你方还应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义市支行营业部。账号:04×××80特此通知执行员:王一斐2015年10月26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