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春红与张玲菊、张玲云、张建军、璩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95号原告李春红,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被告张玲菊,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被告张玲云,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仲琦,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军,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被告璩彩霞,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关于原告李春红诉被告张玲菊、张玲云、张建军、璩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春红诉称,、2014年2月22日,被告张玲菊、张玲云二人的父亲张洪朝和张建军、璩彩霞因做生意急用钱,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逾期不还的滞纳金。到期后,原告不断向被告催要借款,未付款。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50000元及滞纳金,四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张建军、璩彩霞,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交被告张建军、璩彩霞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春红对被告张玲菊、张玲云、张建军、璩彩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王娟娟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亚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