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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执民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宋剑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责人:张建瑞。被执行人: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怀其,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剑敏。被执行人:宋剑纯。被执行人:宋怀其。被执行人:胡灵萍。被执行人:胡学敏。被执行人:章秀珍。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志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新瑞薄板有限公司、宋剑敏、宋剑纯、宋怀其、胡灵萍、胡学敏、章秀珍、富新集团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以人民币1709万元的价格拍卖了本案抵押物宋剑敏、胡灵萍所有的座落在永康市江南白垤里嘉园一区10号的房屋,划拨了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43426.64元,以1410万元价格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永康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8%的股权,以上合计人民币36833426.64元。扣除本案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共计592191元,剩余款项36241235.64元已交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受偿。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在永康花街镇新川村的全部房产(已另案抵押目前暂无法处置),于2015年10月1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在无锡富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价值2000万元),于2015年10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为浙G×××××、浙G×××××汽车二辆(目前下落不明)。除此外,上述各被执行人目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决定本案先程序终结执行,等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浙丽执民字第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邹剑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