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768号原告:田某,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王荣超,灵璧县娄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