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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768号原告:田某,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王荣超,灵璧县娄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