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行非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望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美娟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望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春伟,赵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望行非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望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单秀芬,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董英杰。被执行人朱春伟,现住望奎县。被执行人赵美娟,现住望奎县。申请执行人望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望计征字(2015)第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朱春伟、赵美娟夫妇于2013年9月17日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胎。该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望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望计征字(2015)第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元。该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望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望计征字(2015)第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柏林审判员  李 依审判员  冉祥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