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赵雨霞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赵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28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被执行人赵雨霞,女,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怀执字第2123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赵雨霞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6日传唤被执行人赵雨霞进行谈话。经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鉴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洪山代理审判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长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