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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赵雨霞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赵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28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被执行人赵雨霞,女,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怀执字第2123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赵雨霞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6日传唤被执行人赵雨霞进行谈话。经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鉴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洪山代理审判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长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