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少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玉兰诉马瑞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王某,女,回族,1954年11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马某,男,回族,1951年06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告王某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剩余75元退予原告王某。审判员 陈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