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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民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袁道祥与蔡丽清、陆雪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道祥,蔡丽清,陆雪球,苏州市利顺达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829号原告袁道祥。委托代理人陆易,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琼,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丽清。被告陆雪球。被告苏州市利顺达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丽清,职务不详。原告袁道祥与被告蔡丽清、陆雪球、苏州市利顺达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袁道祥申请撤回对被告蔡丽清、陆雪球、苏州市利顺达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道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道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袁道祥负担。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