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初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思春与被告黎伦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春,黎伦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303号原告陈思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江泽兵。委托代理人冯朝柏。被告黎伦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顾雄峰。原告陈思春与被告黎伦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思春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思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春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31.5元,由原告陈思春负担。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明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