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思春与被告黎伦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春,黎伦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303号原告陈思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江泽兵。委托代理人冯朝柏。被告黎伦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顾雄峰。原告陈思春与被告黎伦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思春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思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春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31.5元,由原告陈思春负担。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明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