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兰华与冯誉膑、甘慧如、四川华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华,冯誉膑,甘慧如,四川华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兰华,男,生于1968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冯誉膑,男,生于1965年10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甘慧如,女,生于1971年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鼎。被执行人四川华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冯誉膑,董事长。兰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法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冯誉膑、甘慧如、四川华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冯誉膑、甘慧如、四川华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偿付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冯誉膑、甘慧如、四川华誉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誉膑、甘慧如、四川华誉置业有限公司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冯誉膑、甘慧如、四川华誉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上述金额以450万元为限(具体内容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昌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家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