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清华诉上海鼎企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华。委托代理人陈雷,上海晋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鼎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刘清华诉被告上海鼎企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清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鼎企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7,201,613.2元。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44,601.61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持有的限售流通股已被其他法院冻结,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亦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地产登记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涉案众多,其名下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姚立俊代理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