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法执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原振民与被执行人魏朝宏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振民,魏朝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274-2号申请执行人原振民,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樊村中学老师,现住河津市文苑小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魏朝宏,男,38岁,汉族,河津市朝宏铸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河津市水木清华南楼C3-14-02。申请执行人原振民与被执行人魏朝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原振民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朝宏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459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春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