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范莉与被上诉人刘宝华及原审被告张江丽、张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1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莉,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林、胡趁英,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华,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张江丽,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张红伟,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范莉与被上诉人刘宝华及原审被告张江丽、张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范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范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范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莉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范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会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