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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周某某,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栗景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某某,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戚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死亡。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戚某某死亡,本案依法应当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一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