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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异字第0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秦宗稳与谢同月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宗稳,谢同月,赵益秀,无为县德龙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异字第000013号案外人:盛昌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申请执行人:秦宗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谢同月,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赵益秀,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无为县德龙大酒店,住所地无为县无城镇,组织机构代码66140862-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宗稳与被执行人谢同月、赵益秀、无为县德龙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盛昌军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并于同年10月23日撤回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盛昌军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子英审 判 员  阮道云代理审判员  潘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红卫 微信公众号“”